務實看待“市場經濟地位”
2004-06-28 14:37:11
近一段時期以來,“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引起了國內各方面的高度關注。在媒體連篇累牘、熱火朝天的報道下,這種關注還在不斷“升溫”。
重視“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是對的。一方面,“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帶有明顯的歧視性,對我國負面影響不小,解決該問題有實際意義;另一方面,解決“市場經濟地位”問題還有象征意義,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國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方面取得了進展。
但對此應有一個前提,即弄清“市場經濟地位”是戰術問題還是戰略問題。如果“市場經濟地位”本是戰略問題卻被當成戰術問題,其解決進程很可能被大大延誤,從而產生不應有的損失;反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雖可能提前解決,但付出的代價將超過實際好處,得不償失。
究竟應當如何看待“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權威人士。這些人士指出,“市場經濟地位”本質上屬于戰術問題,應當務實看待。
“入市”不等于二次入世
有人把我國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入市”)與加入世貿組織的意義等量齊觀,稱“入市”是第二次入世,難免有夸大之嫌。
所謂“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源自我國入世協議中反傾銷部分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是入世談判的遺留問題。該條款表明,在加入世貿組織后15年內,如果中國能證明符合其他成員的市場經濟標準,其他成員在反傾銷調查中應按照世貿組織一般規則計算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反之,其他成員可用其他方法進行計算。
該條款對我國的具體影響主要表現在,世貿組織成員對我反傾銷調查中傾銷幅度的確定。在我未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時,反傾銷案件發起國可依據某一替代國該商品的成本數據計算正常價值,確定傾銷幅度,而不使用我國企業自身的數據。在實踐中,由于替代國的選擇比較隨意,傾銷幅度易被高估,傾銷判定容易成立,從而使我國企業遭受不公平待遇,蒙受不應有的損失。“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因此成為我國企業應對反傾銷的最大難點。
入世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現實需要和戰略選擇,同時也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國內改革。為盡快推進這一戰略進程,我國在入世談判中做出了一些戰術性讓步,包括接受“非市場經濟”這一歧視性條款。這些讓步是值得的,符合我國長遠利益。
和在農業開放、產業保護過渡期等其他方面所做的讓步相比,“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的讓步并不大。畢竟,反傾銷每年僅影響我國二三十億美元的出口,最后因“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而應訴失敗的更少,對我國目前全年4000多億美元出口的影響并不顯著。
“市場經濟地位”不等于市場經濟體制
“市場經濟地位”是反傾銷領域中的專業性問題,與一國宏觀經濟體制是否實行“市場經濟”并非同一個概念,而是有著一定聯系、但不在同一層面和領域的兩個概念。與“市場經濟地位”相對應的概念,是同屬于反傾銷領域的“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地位”、“非市場經濟國家”等。
這一點,可從相關概念的起源和發展中得到證實。“非市場經濟國家”一詞最早出現在美國《1930年關稅法》對反傾銷的規定中,起因于“國家控制經濟”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社會主義國家的出現,進口國發現在反傾銷調查中很難按其市場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該法還制定了判定一國是否屬于“市場經濟國家”的6項標準。此后,歐共體、加拿大等也制定并實施了有關“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法律以及相關標準。同時,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規定被納入多邊貿易規則,體現在《關貿總協定》有關條款和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中。
盡管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經濟制度選擇了市場經濟體制,但其形態卻多種多樣、差別較大,“市場經濟地位”的寥寥幾條標準遠不能涵蓋市場經濟體制的豐富內涵。而有的標準純粹是為了“難為”像中國這樣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而設立的,它并不具有科學性,且帶有很強的階段性特征。如鑒于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快速發展,歐盟不得不于1998年修改有關法律,將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刪除,給予中國所謂“準市場經濟地位”待遇,但同時規定了5條苛刻的標準,中國企業只有全部符合這些標準,歐盟才在反傾銷調查個案中不使用替代國標準。就連歐盟法律界人士都承認,“即使歐盟企業也很難達到全部5條標準”。
因此,有的世貿成員不給予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并不能否認我國沒有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事實上,我國初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并在進一步完善之中,這個客觀事實本身早在我國入世時就已得到世貿組織各成員的承認。
“市場經濟地位”只是出口“攔路虎”之一
如果說“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是我國出口的“攔路虎”沒有錯,這也正是我們努力爭取“市場經濟地位”的主要原因。但如果認為掃除了這只“攔路虎”,我國出口前景就一片光明,則有失偏頗。
雖然我國是反傾銷最大受害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又是反傾銷應訴中的最大難點,但“市場經濟地位”的獲得,并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出口中的所有問題。
除了反傾銷外,世貿組織還允許其成員使用反補貼、保障措施這兩種救濟手段來保護自己產業免受外來沖擊。世貿組織成員還可使用專門針對中國的“特別保障措施”,限制我國產品出口帶來的威脅。此外,包括衛生、檢驗檢疫等在內的各種技術壁壘,也可能對我國出口造成較大制約。
上述手段,就影響我出口的程度上看,未必小于反傾銷;而有的手段的啟動程序,則比反傾銷更為簡便。特別是在當前國際上保護主義抬頭的背景下,如果國內企業不努力提高出口競爭力,即使我國取得了“市場經濟地位”,企業出口遇到的各種障礙不僅不會減少,反而可能會增加。
尤其是反補貼問題,更需深入研究。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一般不采取反補貼措施,因為他們認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補貼現象是普遍存在的,這也就是為什么需要采用“替代國”的做法來計算傾銷幅度最根本的原因。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解決,我們將不可避免地面臨反補貼的調查。目前,加拿大已經開始對我國進行反補貼的立案調查。反傾銷調查涉及的只是企業或行業個體,但反補貼調查則會觸及我國經濟體制的各個領域,其危害性更不容忽視。
即使在反傾銷領域,我們取得了“市場經濟地位”,也不意味著反傾銷對我們的壓力就大為減輕。我國企業應訴傾銷勝訴率僅列全球倒數第二,固然有別人對我在“市場經濟地位”這個問題上采取歧視性做法的因素,但自身產業結構不合理、企業低價競銷的因素,并不會隨著“市場經濟地位”的取得而消失。隨著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還使得反傾銷在很大程度上淪為某些國家保護落后產業、服務國內政治需要的工具,維護公平貿易的色彩大為淡化。
要警惕某些國家的過高“開價”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國家已經在對中國打“市場經濟地位”這張“牌”,以期獲得更多額外的“收益”。一些國家在與我進行貿易談判時,開出了不少高于以往正常情況下的“價碼”。如澳大利亞在與我進行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就提出,如果中國想在“市場經濟地位”獲承認問題上有所進展,就必須在農產品、關稅、檢驗檢疫等方面作出讓步。而這些要求,在以前很少提出。又如美國還提出“結構性”問題,要中國全面按美國要求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主要涉及人民幣升值的問題等,將不少與反傾銷無關的問題強加給中國。
俄羅斯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情形,尤應引起我們的重視。目前尚不是世貿組織成員的俄羅斯,已先后獲得美國與歐盟承認,獲得了“市場經濟地位”。但這種承認卻有一個附加條款,一旦發現在俄羅斯的高能耗行業中存在非市場行為,就在該反傾銷個案中仍對其使用替代國標準。作為世界主要產油國之一,俄羅斯的主要競爭力也就體現在能源上。這個附加條款一下子使“市場經濟地位”給俄羅斯帶來的好處大大“縮水”,剩下的實質利益并不多。事實上,歐盟在承認俄羅斯市場經濟地位后,對俄發起過兩起反傾銷調查,但在這兩個案子中都采用替代國做法。而俄羅斯為了獲得這個很大程度是名義上的“市場經濟地位”,在金融開放等方面付出了被認為是“超出了入世談判所需讓步”的高昂代價。
還需進一步指出的是,該附加條款的精神,在2002年歐盟反傾銷法修訂后的“特殊市場狀況”條款中得到了完全體現,這樣就不僅針對俄羅斯,也針對其他第三國。“特殊市場狀況”條款中“人為低價”一條規定,只要在被調查國中發現存在“人為低價”,就在該反傾銷個案中仍使用替代國標準。
事實上,“人為低價”情形不僅涵蓋了歐盟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5條標準,而且在事實判定上更靈活。也就是說,即使中國拿掉了歐盟苛刻的“5條標準”,“市場經濟地位”獲得了歐盟承認,一個“人為低價”仍可能在事實上使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待遇大打折扣。
戰略上藐視 戰術上重視
當然,不拔高“市場經濟地位”對我的意義,并不意味著可以輕視這個問題的影響。正確的態度應是戰略上藐視、戰術上重視。
戰略上藐視。把目前對“市場經濟地位”的評價回歸其本來層次。這將對那些準備在此問題上“拿”我們一下的國家,發出一個明確的信號:這重要,但遠不如你們現在認為的那樣重要。這種姿態會使我們在解決該問題時,處于相對主動的位置。
戰術上重視。盡管從數額上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對我出口影響很少,但以下三點足以引起我們的重視:其本身是歧視性做法,我們應當持續抗爭,隨時準備摘掉這頂不公平的“帽子”,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國遭反傾銷調查的產品,大多是勞動密集型產品,其出口往往集中在少數市場,一旦應訴失敗將對產業安全、地方就業產生較大負面影響;“市場經濟地位”的部分標準也體現了市場化改革的合理性,這是我們正在改革的內容或今后改革的方向。
以我為主,積極推進市場化進程的各項改革,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所在。即使目前拿不到“市場經濟地位”,也不應懷疑我們的市場化方向;拿到了,也不能認為我們的市場化改革已大功告成。扎扎實實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每一項工作,以此為綱、為本。如是則綱舉目張,事半功倍,包括“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在內的很多事情都將迎刃而解;否則將本末倒置,事倍而功半。 作者單位: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