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017-06-14 09:40:3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通知稱,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通知明確,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此外,通知稱,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