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首提七大投資能力監管
2013-02-05 12:27:18 來源: 蘭瑞環球
上周剛剛敲定了險資債權投資注冊制,險企又迎來投資監管新政。2月4日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首次明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的七類能力,對投資實施牌照化管理,并將投資能力建設的風險責任落實到人,從而建立風險責任人或持牌人制度。此次《通知》第一次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具體分為七類,分別為股票投資能力、無擔保債券投資能力、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產投資能力、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和衍生品運用能力。而保監會此前發布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只是將資金運用方式大體分為存款;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不動產以及境外投資等。據了解,以往保監會在設定險資資格時,通常在險企的償付能力方面做文章,要求符合監管要求并在一定期限內沒有違規行為,此次《通知》則將投資風險責任明確化,要求建立風險責任人或持牌人制度,要將投資能力建設的風險責任落實到人。為了進一步優化和調整險企的投資能力,《通知》還允許保險集團整合內部資源,構建股權和不動產投資業務的統一專業平臺;建立了相適應的投資能力主體轉換銜接機制;簡化股權和不動產投資能力的現場評估程序;此外對購置自用性不動產或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不做能力備案要求。分析認為,該《通知》將投資管理能力分類實際上是放寬了對險企投資的限制,險企只要符合某一方面的要求就可以進行那一類的投資,從而實現險資投資效率的提高。同樣對險資投資進行牌照化管理,將責任落實到個人,也將有助于加強險企投資的風險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