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A股退市新規的梳理和解讀
2012-07-20 09:35:20 來源:壹咨顧問研究部
自數月前更換證監會掌門之后,公司上市和退市規則修改即成為重頭工作。數日前經過近兩個月的征求意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下稱退市新規)終于面世。
業內觀察人士指,縱觀退市新規,仍覺較為寬松,對于國內資本市場上的大量垃圾股公司、殼公司很難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可以說,這一退市新規仍然是在尋求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平衡下的一種妥協,其長期效果尚待觀察。
分析指,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退市新規增加了四個指標,分別是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和市場交易指標。新規則發布后,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三個新增指標計算不溯及以前年度,2012年度的資料為最近一年,2012年、2013年為最近兩年。
只有2012、2013、2014連續三個財年滿足虧損條件才會退市,這對垃圾股算是利好,拉長了退市過程。
對于凈資產指標,退市新規將凈資產指標的退市考慮年限由原定2年改為3年。交易所解釋稱,退市考慮年限的拉長,主要是一些回饋意見認為,凈資產持續兩年為負的退市標準過嚴,建議改為3年。同時增加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
即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提示。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股票應暫停上市;暫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股票應終止上市。
退市新規增加了審計意見類型指標。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股票實施風險警示;警示后,如持續惡化,第二年暫停上市,第三年終止上市。
修正規則 堵塞漏洞
分析指,過去在A股市場僵而不死的公司,一方面采用政府補貼等非經常性損益手段調節利潤,另一方面利用向交易所補充材料不計入審核時間,來規避退市規則,尋求起死回生機會。本次退市規則修改后,這兩大漏洞被徹底封堵。
退市新規規定,暫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或者終止上市復核申請,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的30個交易日內做出決定。上市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不計入審核期限。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期限累計均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原本的交易所規則中,并沒有要求申請人必須在30個交易日內補充材料完畢。這樣,上市公司有理由補充材料數年,公司因此僵而不死。
另一個漏洞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在上交所的退市征求意見稿中,上市公司因為凈資產指標被予以退市風險提示,或者因為凈利潤指標被暫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為負數的,股票終止上市。而深交所在征求意見稿中表態,將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為盈利判斷標準。
利益平衡 隱憂仍在
分析指,退市新規規定,股票終止上市后,公司應當申請轉到其它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其它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所市場,或者交易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公司不申請的,交易所安排其股票在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這顯然不是一個一退到底的政策,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仍然有路。
符合一些條件的終止上市公司,可申請重新上市。
這些條件包括,股本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10%以上;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錄;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以扣除非常經常性數損益前后孰低為依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無重大內控缺陷。
這幾項條件看似嚴格,但與征求意見稿中參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則大為寬松。因為首次上市的標準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3000萬元;同期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同期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但在退市新規中,凈利潤指標降為兩年2000萬元,營業收入則沒有規定。而重新上市標準的降低,會給爆炒退市公司創造條件。
還有業內人士認為,關于公司應該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之規定,則更是毫無具體內容,實際上成為花瓶式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