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新規劍指“霸王條款”
2010-10-25 12:52:47 來源:蘭瑞環球每日經濟觀察
10月20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格式條款式合同做了詳細規定,類似"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等不平等格式條款被列為違法條款,限制了格式條款成為"霸王條款"的可能。《辦法》自今年11月13日起實施。目前,通訊等合同大部分是格式條款式合同,該類合同由經營者制定,常導致"霸王條款"產生。《辦法》明確,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據悉,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